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计7章、85条,主要内容:一是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会及董监事会运作、专业委员会设置、独立董事制度、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高管兼职等方面明确了要求,提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二是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从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全面增补,着力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安全。三是优化股权结构设计。落实国务院金融委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此外,对所有类型股东明确和设定了统一适用的条件,严格对非金融企业股东的管理。四是优化经营原则及有关要求。细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增加受托管理各类资金的根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完善资产独立性和禁止债务抵消表述,严禁开展通道业务,并对销售管理、审慎经营等作了规定。五是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增补了分级监管、信息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丰富了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监管措施,增加了违规档案记录、专业机构违规责任、财务情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
《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精神和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统筹考虑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和差异化发展提供了空间,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有利于为长期资金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发展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