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牛某某,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居处:XXXXXXXXXXXX
牛某某装置禁用渔具一案,经本机关依法查询,现查明:2024年11月13日14时30分左右,当事人驾驭合浦县监管092161从南澫港出海,2024年11月13日16时17分,在北海市银海区海域坐标点(N21°22.307′,E109°11.646′)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抄获。抄获现场发现合浦县监管092161号渔船上装置有1套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该渔具无作业痕迹,船上无渔获物。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3日报请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查看勘验,制造了《现场查看(勘验)笔录》;对相关根据进行了摄影取证,制造了《现场查看(勘验)相片》。
为为进一步查询,2024年11月13日17时该船抵达北海市电建港水域后,经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牛某某直接送达了《北海市海洋局制止渔船离港通知书》编号:北海(渔业)禁〔2024〕B-22号,由牛某某现场签收。
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牛某某做出具体的查询问询,一起对涉案船只合浦县监管092161的真实性做出具体的查询核实。经查询,该涉案船只已获得《北海市城镇船只安全办理证书》,报备作业类型为刺网,该船只所有人是杨某某,杨某某对牛某某在合浦县监管092161上装置禁用渔具并不知情。当事人牛某某在合浦县监管092161船只上装置禁用渔具,根据确凿,现实充沛。至此,本案查询完毕。
牛某某装置禁用渔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
2.合浦县监管092161的《北海市城镇船只安全办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记载该渔船的作业类型是刺网,船长12米,宽3.5米,型深1.4米,主机1台,总功率45千瓦。
3.托付书1份:证明托付人是杨某某,被托付人是牛某某,以及托付原因、事项和期限。
《牛某某问询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牛某某装置禁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的现实。
《现场查看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查看(勘验)相片》):证明①该船被抄获时装置有1套拖曳水冲齿耙耙刺,船上无渔获物,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无作业痕迹;②该船有《北海市城镇船只安全办理证书》复印件1份:证书记载该渔船的作业类型是刺网,船长12米,宽3.5米,型深1.4米,主机1台,总功率45千瓦。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6日将《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北海(渔业)告〔2024〕B-22号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制造陈说申辩笔录,奉告当事人有陈说申辩的权力,当事人表明抛弃陈说申辩权力。
当事人装置禁用渔具,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方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本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方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体系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细化规范(渔业)》第三章第一节第3点的要求,本机关作出如下处分决议: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议书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财务专户。逾期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组织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当事人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实行本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