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民生领域“铁拳”“亮剑”“守护民生 护航经济”等系列综合执法行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充分的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向社会公布一批“铁拳”“亮剑”行动(知识产权类)典型案例。
2023年6月16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果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根据南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外购入540箱(40斤/箱)印有商标标识为“Sunkist”(新奇士)大箱橙,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经新奇士种植者公司委托第三方鉴定后,确认当事人销售的标注“Sunkist”大箱橙的包装、标识均不符合新奇士种植者公司(SUNKIST GROWERS,INC.)产品要求,系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浴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秀洲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开设“集成浴霸厂家销售”店铺,销售浴霸和配件。从2021年2月份开始,当事人从王店镇当地电器市场上购进浴霸白机后,在产品和产品说明书上加贴和印制“殴普多浴霸”标记,店铺页面左上角标注“殴普多浴霸”字样,在其开设的拼 多 多网店上销售,实际销售额为5245659.2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线索对刘某的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有“
”图形服装500件。当事人无法说明上述服装的合法来源,该局依法对上述服装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羽绒服的情况下,仍然从他处收购印制有“
”的服装并进行销售。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两款服装共4900件共计85.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嘉兴市某包装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纸箱1045只及塑料印版3张、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受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6月起根据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样箱委托桐乡市某制版有限公司制作了带有“
”等内容的印版。自2020年8月起至2020年11月,当事人共印制带有“
”等内容的各种规格的纸箱总计15178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00703.2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6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服饰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THE NORTH FACE”和“PRADA”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购买的印有“THE NORTH FACE”标识的羽绒背心200件、“PRADA”标识的连帽羽绒服300件、带有“THE NORTH FACE”“PRADA”标识的吊牌、包装袋等来加工包装,后利用微信以每件140-2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涉案的侵权服装违法经营额共计112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平湖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盐县某电器厂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权物品。经查,当事人明知“公牛”“史密斯”“格力”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地位,在未经上述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21年7月起,擅自生产带有“公牛浴顶”“A.O.SMiSi史密斯风暖”“A.O.SMiSi史密斯器”“A.O.SMiSi史密斯风暖浴霸”“格力全屋顶”“格力风暖浴霸”等字样的浴霸产品,并在自己运营的淘 宝店铺上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网上销售上述三种浴霸产品金额高达456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陆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作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4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桐乡市公安局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月和2022年2月,当事人从他人处分两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剑南春”“泸州老窖”“国窖1573”等白酒并对外销售,2022年2月24日被桐乡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桐乡市公安局依法查获,现场查获假冒剑南春38度白酒240瓶、国窖1573白酒108瓶、泸州老窖白酒105瓶。依据四川绵竹剑南春厂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的市场销售价格,查获的上述白酒货值总计27683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包装有限公司侵犯地理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称海宁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经查明,2018年至2021年期间,当事人在未经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授权的情况下,接受他人委托,擅自制造带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提袋对外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擅自制造带有“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标识的各种规格的手提袋总计135706只,销售额共计134828元,违法来得到的共计2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服装厂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7月3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当事人未经“柒牌”商标权利人许可,以每套2-3元的价格擅自承接李某向其订购使用“柒牌”商标的标识,自行从网上下载商标图形打标,包括胸标、领标、吊牌,并将所制作的标识全部包装在由李某提供的白坯服装上,销售额786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因2020年10月13日当事人曾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被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该局依法从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假冒专利案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公司官网的产品展示页面将保温层叠式过滤器、不锈钢层叠式过滤器、不锈钢精密框式过滤器、层叠式活性炭过滤器、耐酸碱聚丙烯层叠式过滤器五款产品宣传为“国家专利产品过滤器”。上述产品中不锈钢精密框式过滤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ZL8.7,当事人于2010年1月18日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使用,于2016年12月14日专利权终止。其余四款过滤器未取得专利授权。上述网站的浏览量为305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