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货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才能的主体;具有十分杰出的商业诺言和健全的财政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方面技能才能;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杰出记载;参与收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峻违法记载;
2.未被“信誉我国”网站()列入失期被执行人、严峻税收违法案子当事人名单、政府收购严峻失期行为记载名单;
截止时刻:2024年 08月12日14点00分00秒(北京时刻),逾时回绝接纳商量呼应文件。
4.对项目需求部分(供货商其他资历要求、项目需求、评分标准)的问询、质疑请向收购人提出,由收购人担任答复;对项目收购文件其它部分的问询请向收购人或项目联系人提出。
5.供货商应按照规则提交各类声明函、许诺函,不再一起供给原件备检或供给有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货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许诺函等相应原件的核对预备;核对后发现虚伪或违反许诺的,按照有关规则法律法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