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衣食住行”等重点民生领域明显问题,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打造赤峰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4日,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携带有关的资料到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并授权给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投诉后,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涉嫌侵权的三款白酒共计8件零15瓶。经鉴定,涉案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3年6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8日,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克什克腾旗某母婴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未做到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19日,克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
三、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高某经营的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存在农药残留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案
2023年4月17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某经营的蔬菜水果超市采购的辣椒、甜椒做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所抽批次辣椒、甜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2023年7月10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赤峰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编号为1701A004的油气分离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鲁科尔沁旗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2年12月15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阿旗某餐饮店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当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所使用的调和腐竹以及包子面粉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林左旗某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并在其经营场所对其正在销售的92#车用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7日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报告内标明:经检验,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0月7日,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2600元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喀喇沁旗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套马王”烧酒图形标识与“套马杆”图形商标在图像的构图结构、人物外貌等特征上相近似,均为蒙古族牧民头像,且色彩一致,区别仅在于标签上图形占瓶体比例较小,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经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后,出具意见,认定当事人的图形商标构成侵权。2023年8月18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以及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阿鲁科尔沁旗某面食店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面食店生产的花卷、馒头进行了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所抽批次花卷、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2023年9月6日,阿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410元行政处罚。